原告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嘉禾公司”)诉被告周某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市法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忠于2004年在南丰镇油文村委会土地上种植了60.6亩橡胶树,原告嘉禾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通过省高院司法拍卖的方式取得油文村委会管区内817355平方土地(含被告的60.6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3月25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儋土环资公告(2010)4号文件公告,要求凡在原告土地上抢种抢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清理地上的作物和有关建筑物及设施,退还土地。被告周某忠不服,遂向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法院遂于2013年1月终结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几年过去,被告依然无动于衷。2018年11月1日,市法院组织干警对争议土地上的橡胶树进行强制清理,法警在执行现场拉起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执行组人员进入执行现场,组织工人进行强制清理,执行秩序有条不紊。经过3个小时的努力,当日中午12时,市法院对被执行人周某忠种植在申请执行人嘉禾公司60.6亩土地上的1939株橡胶树清理完毕,并将土地移交给嘉禾公司管理使用。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