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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封关后的货物流通税收政策与封关前的3张“零关税”清单适用的税收政策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简称《货物流通税收政策》),封关后,现行原辅料、交通工具及游艇、自用生产设备3张“零关税”清单商品适用的税收政策将纳入货物流通税收政策一并实施,货物流通税收政策自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现行3张“零关税”清单政策同时废止。

  与封关前“零关税”政策相比,货物流通税收政策有以下特点。一是“零关税”政策适用范围更广。享惠主体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法人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扩大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法人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教育类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让更多的市场主体享惠,能够更好满足岛内生产经营需要。二是“零关税”政策管理要求进一步放宽。封关前“零关税”货物只允许企业自用,封关后“零关税”商品可以在岛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免进口税收流通,实现了“零关税”商品在岛内享惠主体间的自由流通。三是“零关税”商品种类大幅增加。封关运作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交通工具及游艇、自用生产设备等3张“零关税”清单已经包含了1900多个税目商品。封关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零关税”商品扩大至6600多个,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74%,比封关前提高了近53个百分点,辐射范围更广,涉及领域更宽。四是对交通工具(含游艇)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管理与现行政策一致,保持了特殊商品政策的延续性,继续支持交通运输业企业和旅游业企业发展,也统筹考虑了风险防控的需要。

  (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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