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儋州的陈某和李某是夫妻俩,两人因为轻信陈某的哥哥陈某大的承诺,在陈某大的贷款担保合同上签字,导致两人都成了被告。近日,市法院判决陈某大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陈某、李某对陈某大应承担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李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大追偿。
经查,2023年7月,陈某大为买车向儋州市某信用社申请贷款8万元,并与信用社签订个人最高额担保贷款合同(简称贷款合同),但因担保贷款合同需要担保人,陈某大便找到妹妹陈某和妹夫李某来为自己担保。贷款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依贷款合同向陈某大一次性发放贷款8万元。但在2023年8月21日后,陈某大陆续出现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截至2024年4月22日,陈某大未偿还本息合计3.6万余元。陈某大逾期还款后,信用社将陈某大、陈某、李某诉至市法院,要求陈某大清偿债务以及三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市法院审理认为,贷款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大逾期还款构成违约,陈某、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陈某大追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陈某大偿还贷款本息,陈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及相应追偿权。
(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