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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中院:

巧用执行“宽限期” 促企履约还债务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在执行一起涉企纠纷案件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工作方法,通过积极沟通,为资金周转困难的被执行企业争取到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最终,被执行企业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约定,全部还清债务,使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2021年9月3日,某环保科技(昌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与某建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路面铺装材料供货合同,为某市滨海新区交通枢纽路网项目工程供货。签订合同后,环保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经结算,双方最终确认结算金额为182.31万余元。因建筑公司未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环保公司经发函催款,但建筑公司仍拖欠货款。直到路网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仍迟迟未付款,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环保公司特申请仲裁。

  根据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建筑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环保公司支付货款182.31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4.26万余元、仲裁费3.85万余元。因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环保公司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环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迅速对建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仍不足以清偿该案的全部债务。倘若此时采取更严厉的执行措施,可能会推进执行进程,但也有可能造成建筑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等问题,不仅环保公司的剩余债权更难实现,也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面对这一困境,执行员深入研判案情,主动与建筑公司联系,深入了解该企业经营负债、履行意愿、履行计划及存在的困难等实际情况。在了解到建筑公司有自动履行意愿,但面临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后,执行员积极与环保公司沟通,同步告知建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困境,分析给予合理宽限期对于最终实现债权的积极意义和可行性,争取环保公司的理解与配合。

  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风险评估,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履行方案,环保公司同意给予建筑公司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并放弃宽限期内的利息。获得宝贵缓冲期后,建筑公司积极筹措资金,最终在宽限期届满前,足额还清了全部债务,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王浪声 罗凤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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