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向某住工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工公司)送达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确认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公司对法院主动出具履行证明书的举措表示赞赏。
住工公司与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住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实业公司支付货款56万余元及违约金。住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住工公司与被上诉人实业公司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住工公司于约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实业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共计60万余元。双方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
主审法官作出调解书后准备向双方送达时,了解到住工公司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之前,已经主动向实业公司履行了全部金钱给付义务,遂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海南二中院将持续推进该项举措,积极倡导社会诚信风尚,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马山 罗凤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