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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殡仪服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1月12日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

  根据规定,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等。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

  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定明确了死亡证明签发主体、签发流程、死亡证明管理、遗体暂存区设置、亡故患者遗体转运管理、遗体暂存区管理、亡故患者遗体及时转出、医疗卫生机构涉亡故患者服务范围、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协同监管、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政策法规宣传引导等十二条内容。

  规定还强调,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重点场所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本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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