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吴某某为牟取蝇头小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其本人银行卡帮助收取不法款项,涉案流水达到1800余万元,被市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12月,吴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收取不法款项,其获利2000元。该银行卡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的入账流水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涉及两起诈骗事实。
经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涉及两起诈骗事实,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229元,其涉案银行卡入账流水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杜永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