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蔡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蔡某某于2021年8月22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公安机关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酒驾、醉驾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极大隐患,也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对象。蔡某某吹气检测的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其血液检测的标准应当更低。鉴于超过酒驾标准不多,未造成损害后果且已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对其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也并非不可。但是,市纪委常委会认为,在全省持续加大对酒驾打击力度的形势下,蔡某某纪法意识淡薄、自我约束不严,心存侥幸,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也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社会风气的持续巩固造成了破坏,因此对其予以党纪处分。
下一步,市纪委将以“零容忍”态度,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党员干部酒驾问题进行快查快结、从重处理,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持续形成震慑,以弘扬文明驾驶良好风尚。
(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