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男子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交警查获,后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经市法院开庭审理,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今年4月,李某在朋友家中聚餐饮酒,酒后驾车返回。当天23时,执勤交警巡逻发现李某驾驶车辆下高速路时轨迹可疑,待李某行驶至路口等红绿灯时,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李某未理睬继续行驶。待李某在某宾馆前停车时,执勤交警将其现场抓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0.42mg/100mL。
市检察院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意犯罪前科、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