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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接上期)   

  (三)不重登

  容易发生重登的人员主要是生活、工作同居住不在一地的,现住地和户籍地不在一地的。一个情况是流动人口,既在户籍地登记,又在现住地登记;另一个情况是有的企业家,既在户籍地登记,又在投资地登记,甚至在多个投资地登记。对这些人员要重点把关,要对他们加强宣传,要求他们只在一个选区登记。

  三、选民登记方式

  (一)补充登记

  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一般采取补充登记方式。具体操作就是,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从其他选区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将迁出本选区的、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名。补充登记是现在换届选举中最普遍采用的登记方式。

  (二)重新登记

  凡是上届换届选举时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人口有较大变动的选区,或者选区划分与上届不一致的,一般采用重新登记方式进行选民登记。

  四、选民资格审查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对选区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并予以确定。

  (一)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

  我国选举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未完待续)

  根据选举法这一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下列人员具有中国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4)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公民有下列两种情况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一是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二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

  2、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年满18周岁的标准为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则该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具有选民资格。

  (二)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

  1、享有选举权,但不行使。根据选举法和《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公民虽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不进行选民登记:(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丧失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和《直接选举的若干规

  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五、选区登记选民

  (一)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

  1、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这是选民登记的一般原则。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大多数选民都是在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因而被称之为一般原则。其他登记方法在适用人数上都属于少数,有的甚至仅仅是个别现象。

  2、按生产、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相关选民在生产、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划为选区的,其所属人员(包括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不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但是,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选区应当予以登记,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选区取消其选民登记。

  3、上级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不参加乡镇人大选举。驻在乡、镇的中央、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县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不参加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但是,如果他们愿意

  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应当允许,在乡、镇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县级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人员应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可以在地方选区登记。

  (二)流动人员的选民登记

  1、国内流动人口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有三种途径:(1)回原居住地选区参加投票选举;(2)委托原居住地选区选民进行投票选举;(3)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投票选举,但需取得原选区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

  2、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实践经验,流动人员参加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可以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区别处理:(1)临时工、合同工因工作不固定,在进行选民登记时,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2)个人临时外出打工、搞副业的人员,应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3)长期在城市从事个体经商者,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4)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住院医疗或者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5)选民迁居外地但未迁出户口的,或者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6)工作调动(包括复员、转业、退伍)、婚姻、户口未迁或持有户口迁入证等待入户的,在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7)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三)国(境)外中国公民的选民登记

  1、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在国内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他所信任的人如其亲属或者本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2、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选举,可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3、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举。

  (四)军人的选民登记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1、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参加军队选举。但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2、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参加军队选举。反之,为军队服务但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则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

  3、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五)其他人员的选民登记

  1、被监禁、拘役、拘留、监外执行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分别由执行机关负责登记造册,报选举委员会。

  2、被假释、缓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3、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公布选民名单

  (一)审核选民名单

  选区工作组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初步审核上报,选举委员会应对上报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做到准确无误。

  (二)公布选民名单

  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选民名单。

  1、选民名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

  2、一般采用在本选区张榜公布的形式。

  3、选民名单的格式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

  4、选民名单可以按选区公布,也可以按选民小组公布。

  5、选民榜应当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清晰、工整。

  6、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如发现有错登、重登、漏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然后再行张榜公布,直到准确无误为止。

  七、选民申诉的处理

  (一)提出申诉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1、提出申诉的主体,一般应当是本选区的选民或者与该异议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

  2、提出申诉的时间,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3、受理主体。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二)选举委员会处理

  1、选举委员会处理必须在三日以内作出。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主要是考虑到不影响有关人员正常行使选举权利或者申诉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处理结果主要是进行解释或者予以改正。如果申诉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申诉不成立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果申诉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3、处理结果不是最终决定。申诉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为申诉人。其他人员不能就此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时间必须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因为要保证在选举日前做出判决,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

  3、只能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5、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八、颁发选民证

  选民资格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决定采用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选民证,由选区工作组负责向选民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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