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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加强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管理,凡在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

  (一)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

  (二)外省转籍至本省的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

  (三)被盗抢的车辆自追回之日起。

  柴油机动车辆因故停驶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或者停征手续;恢复行驶的,应当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

  柴油机动车辆未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0898-23882020

  单位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心大道新世界花园小区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儋州分局

  201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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