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月14日21时20分许,刘某豪驾驶车牌为琼AKN5**的小轿车从亚澜湾小区沿伏波路往文化广场方向行驶,途径维也纳酒店前路段时,因醉酒、无证超速驾驶,致使琼AKN5**牌轿车撞及对向罗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导致罗某倒地受伤。刘某豪得知发生事故后置之不理,驾车离开继续往文化广场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刘某豪行驶到文化广场路段时又撞上对向林某辉驾驶车牌号为琼E01E**的二轮摩托车,导致林某辉倒地受伤。刘某豪得知发生事故后仍置之不理,继续驾车离开。直至刘某豪行驶约500米左右因轿车发生故障才停了下来。现场有群众发现并赶到刘某豪停车处,将刘某豪带回到事故现场并将其控制。
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刘某豪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刘某豪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259mg/100ml。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罗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林某辉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最终,刘某豪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